新疆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查(借)阅制度
一、干部考察、任免、调配、政审、组织处理、出国(境)审查,办理离(退)休、调资、待遇、公证、死亡或奖惩等事宜,可查阅干部人事档案。
二、干部子女、亲属入党,参军政治审查,可查阅干部档案。编写史料,地方志一般不得查阅干部档案,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,如该干部已经死亡或有病不能口述,经批准后方可查阅干部档案。
三、除纪检监察和组织(人事)部门因工作需要外,任何人不得查阅和借用上级和同级干部的档案。任何人不得查阅和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。
四、查阅干部档案,查阅单位必须派两名正式中共党员干部持《新疆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查(借)阅审批表》,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后,方可查阅。
五、查阅干部档案时应注意保持档案清洁,不准拆散档案和在档案材料上涂改、圈画、污损或抽出档案材料。
六、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,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的,借用单位应在《新疆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查(借)阅审批表》中说明理由,经主管干部档案领导批准后,方可借出。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,如超期使用,必须办理续借手续。
七、借用单位对借用的干部档案必须妥善保存,保证安全,不得转借、复制、抽撤档案材料或交干部本人和无关人员翻阅。